3)第二百六十七章 和珅的冷笑_乾隆朝的造反日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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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德起银两千两、东川知府张珑银四千两。又于前年差家人张永受进京修屋,素尔方阿送银五千两,德起送银五千两,俱在板桥驿交于张永受。张永受供,主子发交珠子两颗,一颗卖给昆明县知县,勒要银三千两,一颗卖给同知方洛,勒要银两千两。总共赃银三万一千两。

  这说出来都没人信。李侍尧外派督抚大员二十多年,为皇帝私人进贡一百二十余次,每次都出手阔绰,随便算上几次进贡的价值就够这个数了。

  说李侍尧案就三万来两银子,就跟说和珅的家产真就有八亿两银子一样扯淡。

  可和珅虽不是大青果的专业司法人员,但他很清楚朝廷的办案潜规则。对于本案,即使他很想弄死李侍尧(李侍尧跟和珅也不对付,大体上就是李侍尧看不上和珅的突然爆红,他这么多年里为乾隆效力,都没混上军机大臣,和珅年纪轻轻,屁的功劳也不见就上位了,李侍尧跟和珅关系好了才怪),也也得坚持“就案办案”的规则。

  而且在督抚贪赃案件的查办上,查办谁不查办谁,查办哪些情节,一应官僚是完全处在皇帝的掌控下的,办案不得有疏漏,可也不准波累迁延。

  皇帝要你查什么就只查什么,别的事情不准管也别管,办案人员是没有主动权的。

  况且,就这三万余两白银的涉案金额,只要定实,也足以让和珅终结李侍尧政治生命了。

  主意了,是政治生命,而不是生命。

  因为李侍尧就是李侍尧,在察觉到不对的时候,他非常利索的承认了自己受贿了,但却坚决不承认自己贪污了。

  因为大清律有规定,受贿罪的规定量刑中,并没有可论死的条文。只有贪污罪中才明文规定:“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,数在一千两以上者,斩监候。”

  李侍尧所坐实的罪名属于受贿而非贪污,察觉到不对之后,他立刻把任上的亏空全都补上了。

  所以,在和珅与喀宁阿等的奏折,两人态度明确的建议处李侍尧以“斩监候”,也就是死缓。

  这从律法上说是属于移花接木。

  这倒不是和珅的独创,而是官场上的另一项潜规则。当时大多数贪官都死在这一条上,不管他的行为是否的确符合这条法律的规定。办案人员为了表现自身对贪污行为的深恶痛绝,都会在建议上这一条,甚至还会加上“请即行正法”的铿锵语句,光明正大得建议超越法律条款,提高量刑。

  和珅没有这么做。终结李侍尧的政治生命已经足够,此后是否要再进一步,那是皇帝的事。他很聪明地为皇帝留下了回旋余地。

  而且他也真心觉得李侍尧死的可能性不大。

  这可是李永芳的后人,不看僧面看佛面,皇帝也不会杀李侍尧的。

  更表说这些年里李侍尧一次次的向皇帝进贡,和珅真不信皇帝就不知道李侍尧的贪污受贿。

  四月的滇南也是正值胜景时分,和珅拿着乾隆传来的旨意,心中一阵冷笑:“侍尧身为大学士,历任总督,负恩妄索,朕梦想不到,夺官,逮诣京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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